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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慧敏与俞康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敏,俞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周慧敏。被执行人:俞康锋,(新巴黎店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慧敏与被执行人俞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新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燕审 判 员  陈杭英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