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珍、孟祥瑞、江邓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秀珍,孟祥瑞,江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李秀珍,女,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孟祥瑞,男,197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江邓坤,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秀珍、孟祥瑞、江邓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巨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辉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