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蒋某某,女,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1年6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4000元,共计4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