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课义诉被告高花眼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课义,高花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赵课义,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花眼,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课义诉被告高花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乔宏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高花眼主动给付了原告赵课义部分借款本息,现原告赵课义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花眼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赵课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课义撤回对被告高花眼的起诉。审判员 乔宏刚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仁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