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合群诉被告卢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合群,卢香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卢合群,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被告卢香群,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原告卢合群与被告卢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合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合群承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