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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合群诉被告卢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合群,卢香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卢合群,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被告卢香群,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农民,住**。原告卢合群与被告卢香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合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合群承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