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015)宾法执字第7号李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马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宾民一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认为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伟成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黄雄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