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864号原告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罗文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法定代表人杨与彬,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淮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7元,减半收取3183.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53.5元,由原告三明市三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振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