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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化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秦某某等诉化隆县某某局生命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郝某某,化隆县某某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616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原告郝某某,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委托代理人马成龙,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化隆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周,化隆县巴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郝某某(又名郝大红)诉被告化隆县某某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郝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郝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虎 育 生审判员 冶 青 忠审判员 尕藏诺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冶 宏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