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苟俊德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俊德,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勾俊德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45550-9),住克山县克山镇铁南路1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苟俊德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三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