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同杠,东海县石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同杠��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5月相识恋爱,1995年3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5年11月9日生长女陈某甲,1997年11月10日生次女陈某乙,1999年5月16日生长子陈某丙,2011年7月23日生次子。××××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断,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尽家庭义务。原告于2011年9月带着长女、次女、次子向灌云县娘家居住至今未回,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2014年5月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四名子女:长女、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子、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人自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相识恋爱,1995年3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5年11月9日生长女陈某甲,1997年11月10日生次女陈某乙,1999年5月16日生长子陈某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23日生次子。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