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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袁成祥与高永录、贾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祥,高永录,贾革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6-2号原告袁成祥。被告高永录。被告贾革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祥诉被告高永录、贾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被告高永录所有的坐落于风帆路31号高开区电业小区10-1-702房产一套。财产保全执行后,高永录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查封高永录的财产和贾革新银行存款,属重复查封,请求撤销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高永录作为借款人,贾革新作为担保人,本院依法查封二被告名下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属于重复查封。本院依法进行财产保全并无不当,高永录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永录对本院财产保全提出的异议。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李冀军人民陪审员  王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