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胡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373-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责人:荣益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玉梅被执行人:胡爱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国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玉梅、胡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