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树申与张洪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申(李书森),被执行人张洪建。本院在执行李树申申请执行张洪建劳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