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桃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树申与张洪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申(李书森),被执行人张洪建。本院在执行李树申申请执行张洪建劳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孙新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