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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知海与刘加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梁知海,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刘加权,男,194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知海与被告刘加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知海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知海负担。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广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