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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海清行政其他诉讼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清,李海清认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108号起诉人李海清,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起诉人李海清认为,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滥用职权剥夺起诉人诉讼代理权,请求判令确认审判员剥夺诉讼代理权的行为违宪违法,请求判令确认审判员的审霸作风违纪,责令其道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起诉的被告系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主体不适格。起诉内容是对红花岗区法院未允许其代理的行为不服,对审判人员的作风进行控告,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海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大刚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