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兴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兴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南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郑志宏,张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南路钱江方洲商业街236号。负责人刘加兵,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东兴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李灶居委会盐海路194号。法定代表人陈正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东南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志宏。被执行人张雪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兴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南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郑志宏、张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均在盐城市亭湖区,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申请执行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兴高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东南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郑志宏、张雪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审 判 员 李如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