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汪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汪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