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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贾某某,女,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