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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巍与被告于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巍,于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杨巍。被告于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巍与被告于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巍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