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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春来与刘得悦、刘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来,刘得悦,刘建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67号原告:刘春来,农民。被告:刘得悦,农民。被告:刘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来与被告刘得悦、刘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当,原告刘春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春来负担。审 判 长  李宝东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