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6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春来与刘得悦、刘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来,刘得悦,刘建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067号原告:刘春来,农民。被告:刘得悦,农民。被告:刘建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来与被告刘得悦、刘建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不当,原告刘春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春来负担。审 判 长 李宝东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