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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2014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2日被逮捕。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玉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自“六合彩”2014年第70期至133期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梁某在自己家中或通过电话(号码:1821×××7)接受参赌人员何某、“亚科”、“亚英”、“业老”、“红梅”、“燕芳”等四十余人投注“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398403元。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梁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扣押到梁某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账簿一本,手机一台。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赌博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所有投注数额都记在被缴获的账簿里,其没有计算过,投注人数应没有四十多人,投注金额也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或通过电话(号码:1821×××7)接受参赌人员何某、“亚科”、“业佬”、“红梅”、“秀芬”、“燕芳”、“焕芬”等四十余人投注参与“六合彩”外围赌博,并从其收取的“六合彩”投注金额中获取提成。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梁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扣押到梁某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账簿1本,手机1部。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梁某在2014年第70期至133期“六合彩”外围赌博中接受他人投注赌资累计398403元,参赌人员累计40余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某于2014年11月18日在家中被抓获的事实。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梁某案发时具有负完全刑事责任的能力。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梁某用于记录他人投注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数目的账簿1本以及金亮典LD88IJ型号码为1821×××7的粉红色直板手机1部,并已随案移送。在庭审中,经向梁某出示上述扣押物,梁某承认是其物品,所接受的“六合彩”赌博投注数目全部记录在该账簿里面。5、账簿及梁某对账簿的签认。证实被告人梁某将参赌人员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额记录在被搜获的1本账簿上,并记录了参与投注的人员有何某、“亚科”、“亚英”、“业佬”、“红梅”、“燕芳”、“五婆”、“桂英”、“世莲”、“厂长”、“焕芬”、“亚芬”、“中贵”、“惠芬”、“亚刘”、“红莲”、“培辉”、“小妹”、“亚远”、“榜才”、“世仁”、“绍贵”、“秀娟”、“榜新”、“伙庆”“亚营”、“亚广”、“远英”、“小池”、“其河”、“亚才”、“超汉”、“志强”、“世辉”、“超英”、“成林”“志华”、“亚兰”、“伙生”、“亚兴”、“秀芬”、“桂连”、“瑞兰”等四十余人的事实。被告人梁某签认该账簿是其参与“六合彩”外围赌博的记账簿,里面登记的是参赌人员在其处下注的数目情况。6、证人邓某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与梁某是同乡,有时候隔壁邻居也会叫我“业佬”。我从2014年七八月份开始参与“六合彩”外围赌博,一般是在某某村的梁某处投注的,是我自己去她家投注的,每期一般投注30元左右,我一共在她那里投注了几次,多少钱我也记不起来了,我经过她家的时候就会和她结账,我很少跟她联系。经邓某业对照片进行辨认,邓某业辨认出被告人梁某就是接受其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的人。7、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2014年六月开始接受他人投注,当时“六合彩”赌博开到第70期,我在家中接受同村妇女报来的投注单,那霍镇覃坑村一些认识的人也打电话到我这里投注,一开始就接了1000多元的投注单。在我这里投注的人,输赢都是到我家来结账的,一直到2014年11月18日22时许,我在家里正在结算第133期投注单的输赢情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第70期到第133期的平均投注额约每期1000元左右,具体时间长了记不清了。我用A4纸订了一个本子,参与投注“六合彩”赌博的人员和投注额全记在该本子上,是“六合彩”赌博第70期到第133期我接受投注的数据,该本子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公安人员当着我的面,把我每期接受赌博人员的投注数目统计出来,交给我确认(接受投注的总额为398403元)。我将接受的投注汇总后报给庄家李某龙,从中提取2%作为报酬。投注的赌资都是交给黎某城带给李某龙,我和参赌人员的结算也是到我家直接结算的。经被告人梁某对照片进行辨认,梁某辨认出邓某业就是向其投注“六合彩”外围赌博的人。8、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物证的概况。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证据与查证的事实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接受四十余人的投注累计398403元,有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梁某亲笔记录的投注人员和投注额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二、对扣押到被告人梁某用于作案的金亮典LD88IJ型粉红色直板手机1部(号码为1821×××7)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姝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严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雄标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