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文汉与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汉,杨文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742号原告:杨文汉,男,汉族。被告:杨文革,男,汉族。原告杨文汉与被告杨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文革于2014年4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4年7月22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推托拒付。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举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一枚,证明被告杨文革于2014年4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4年7月22日还款;2、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文革不知去向,下落不明。被告杨文革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杨文革向原告杨文汉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4年7月22日还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杨文革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文革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借条、证明及原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文革为原告杨文汉出具了借条,双方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杨文汉要求判令被告杨文革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文革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文汉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向钧审 判 员 吴寒霜人民陪审员 周庆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