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晓刚与江淮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刚,江淮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42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刚。被执行人江淮建。委托代理人杭俊。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淮建,该公司总经理。徐晓刚与江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江淮建欠申请执行人徐晓刚1000000元,被执行人江淮建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前归还250000元,2014年5月15日前归还250000元,2014年6月15日前归还250000元,2014年7月15日前归还25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7970元,被执行人江淮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江淮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淮建所有的苏H×××××车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本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95090元,余款被执行人江淮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徐晓刚联系,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淮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晓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淮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晓刚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江淮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追加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淮建所有的苏H×××××车辆已被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本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参与分配,分得人民币95090元,余款被执行人江淮建、江苏海斯特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淮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晓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淮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徐晓刚联系,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徐晓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姚立勇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