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赖基昌诉乌日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基昌,乌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赖基昌,男,25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申请执行人乌日娜,女,23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赖基昌与被申请执行人乌日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经过双方协议约定申请人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每月的1日到被执行人处探视女儿,探视时间为一天,或是将女儿赖雯静领到申请人家探视,探视完毕后将赖雯静交给被执行人乌日娜,现申请人6月份的探视已经完毕,双方执行协议签订后如被执行人乌日娜不履行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本次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扎民执字第2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