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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白金红与李爱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白金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爱力,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白金红诉被告李爱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红要求被告李爱力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8824元。被告李爱力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10月9日7时30分许,李爱力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昌黎县安山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白金红驾驶的冀C×××××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白金红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爱力负事故同等责任,白金红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白金红伤后在秦皇岛昌黎长城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3天,伤情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其伤情经昌黎县交警大队委托港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李爱力已经给付了白金红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爱力赔偿原告白金红经济损失32000元,扣除已给付的4000元,实际履行28000元(已履行)。二、原告白金红其余经济损失及被告李爱力经济损失均自行负担。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白金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