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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少军、阮加梅、武多明、刘庆荣、陈俊杰、陈秋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军,阮加梅,武多明,刘庆荣,陈俊杰,陈秋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溥,董事长。原审被告刘少军,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审被告阮加梅(刘少军之妻),1982年2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审被告武多明,男,1962年2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审被告刘庆荣,女,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审被告陈俊杰(刘庆荣之子),1996年12月28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庆荣。原审被告陈秋雯(刘庆荣之女),女,2008年7月27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庆荣。原审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少军、阮加梅、武多明、刘庆荣、陈俊杰、陈秋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8日作出了(2013)旬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程和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