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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小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万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万某被告:文某原告万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剑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8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88年7月6日生育男孩文,1990年12月20日生育女孩文,两小孩均已成家。双方缺乏感情沟通,常为生活问题打闹,至今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如有拆迁补偿新房,原告享有拆迁补偿本人指标房,其余财产由被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小在被告家寄养,双方于1988年5月1日办理结婚,1988年7月6日生育男孩文伟狼,1990年12月20日生育女孩文琴玲,现均已独立生活。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感情沟通,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合,现双方已经分居。2004年夫妻共建位于南昌县东新乡河下村文坊自然村156号砖混二层住房约260平米农村住房一栋。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民政局和村委会出具的婚姻证明、户口簿、河下村委会出具的夫妻共建住房证明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小一起生活,结婚至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感情也一直尚可。虽然后来由于双方性格及缺乏情感沟通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双方结婚近三十年,婚姻实属难得,只要原、被告双方认真对待家庭问题,互相尊重、互相包容,谅解对方,多进行情感沟通,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改正自身的缺点,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万某与被告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剑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玲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