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4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毛慧琴与顾文彪、韦国琴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慧琴,顾文彪,韦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4639号申请执行人毛慧琴,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顾文彪,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韦国琴,女,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毛慧琴与被执行人顾文彪、韦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1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顾文彪、韦国琴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61,325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819.8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文彪、韦国琴银行存款人民币62,144.8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