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志鹏、吴美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终本)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志鹏,吴美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四楼。法定代表人林云建,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志鹏,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美虹,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204(侨英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张志鹏、吴美虹缴纳社会抚养费21060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但两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凤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