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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圣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六安市圣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第00768号原告: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16号A1,现驻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林工业园亭谊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朱长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该公司职工。被告:六安市圣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南工业园圣涌路。法定代表人:张大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圣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威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