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建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建德,李学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2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祥,董事长。被执行人:齐建德被执行人:李学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学力在东营银行广饶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学力在东营银行广饶支行账户存款2万元(现有存款1069.5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向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