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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占乐、温菲菲、温晓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占乐,温菲菲,温晓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银行存款4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温占乐、被告温菲菲、被告温晓妮银行存款4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