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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唐诉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卢唐,男,生于1988年6月2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城南广宁路247号。法定代表人龙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唐诉被告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长  邓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