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某某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某某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红军大街***号*******室。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经营者刘某甲,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号新天地*期。被告某某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美五洲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某某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有凤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2014年11月19日原告王某某(出借方)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借款方)、某某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525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利息5250元;合同期满,借款方一次性偿还出借方全部款项,合计110500元;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出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将1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的刘某甲账户。原告认可其实际出借款项为10万元,借款合同上载明的借款105250元,含部分利息在内。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四、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8500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合同期外的逾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律师费发票等。被告答辩意见:本案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而非105250元;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约定数额计算,借款期外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不是原告的必然损失,原告主张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担保条款不是主债务合同的内容,担保的债务范围不能超越主债务的范围。被告未举证。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成立。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的约定问题。本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合同期满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110500元,据此可以推定,双方约定的利息为10500元,即月息3500元,相当于年息42%,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于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故对于逾期利率,也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关于律师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在内,且此项规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举证,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某某汽车清洗美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律师费5000元。被告某某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梦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