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远利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远利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字第167号罪犯刘远利,男,蒙古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河北省丰宁县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2年2月10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阿市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远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该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19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刑期2011年3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2012年8月1日,该犯被送往阿克苏监狱服刑至今,期间刑期无变化。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以罪犯刘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刘远利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远利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刘远利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三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25日、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六次获季度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利准予减刑一年(余刑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赵端泰审判员 田 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