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晓东诉被告余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东,余先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郑晓东,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姚丹敏,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帆,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余先文,男,汉族,1959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汕头市潮阳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晓东诉被告余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4月21日通知原告在2015年4月28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 德 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金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