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甲、王某申请宣告王某甲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某甲,男。申请人王某丙,女。上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某甲、王某丙要求申请宣告王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子杨某乙,男。杨某乙与王某乙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30日,杨某乙在舞阳宏福鞋业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电梯事故不幸身亡。2011年8月26日,王某乙生育女儿杨某丙,护士将婴儿送病房时,王某乙不辞而别。申请人四处打听寻找三年有余,王某乙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王某乙失踪。经查,王某乙,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杨某甲、王某丙儿媳。2011年2月28日,王某乙与申请人之子杨某乙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7年30日,杨某乙死亡。2011年8月26日,王某乙生下女儿杨某丙后不告而别。申请人多处寻找无果,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7日在工人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王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乙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乙自2011年8月26日离家外出后,经申请人多处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王某乙的期间业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某乙为失踪人。二、指定杨某甲、王某丙为失踪人王某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保 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