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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春梅与吴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梅,吴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57号原告:卢春梅(又名:卢林),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人:李世全,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学梅,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卢春梅诉被告吴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诉讼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春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全,被告吴学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春梅诉称:2014年5月17日,被告为自己做生意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整,口头遇到月利率2%,2015年春节还清。现春节已过,被告仍分文未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举出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原告款18万元的事实。被告吴学梅辩称:该笔欠款是事实,我已还了14000元。被告吴学梅没有举证。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均无异议。经审核:原告举证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明相关事实,予以认证。根据确认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吴学梅于2014年5月17日从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当时立有欠据,欠据载明:“今欠卢林壹拾捌万整。吴学梅”。嗣后,被告归还14000元,下欠166000元至今没有还。被告对其所立条据中的卢春梅与卢林系同一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吴学梅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立有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已归还原告1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吴学梅归还16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应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卢春梅欠款16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吴学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