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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军与安钢集团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军,曾用名吴海军,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钢集团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林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海强,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吴军因与被申请人安钢集团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安钢集团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经济补偿协议书》、《付款证明单》等证据,证明吴军与安钢集团驻马店南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