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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毅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张毅,男,汉族,无职业。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12632563-6,住所为延吉市光明街332号。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诉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延边供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共计50元,由原告张毅负担。助理审判员  姜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