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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慧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东营市慧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16号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胡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淑萍,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慧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李桥西村。法定代表人:朱海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慧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营市慧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759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黑马炭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市慧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759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