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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土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包头市。无前科。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8日经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吴坝村向孙某某出售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尹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白纸包装19小包,净重0.587克,塑料纸包装1包,净重1.32克,经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份。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接收上交毒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吴坝村向孙某某出售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尹某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白纸包装19小包,净重0.587克,塑料纸包装1包,净重1.32克,以上毒品共计1.907克,经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接收上交毒品清单证明、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抓捕经过,证实了扣押毒品情况、毒品的重量、被告人自然信息及抓捕的过程;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价格及本案的相关情节;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悔的情节及该案的全过程;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本案中被查获的毒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份。公诉人当庭出示的1-4号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名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