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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催字第0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催字第0000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负责人李广,职务行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安阳水冶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1030005224710154,票面金额为叁万元、出票人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5日、到期日2015年1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行有权向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水冶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晓亮人民陪审员  申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