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袁兆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告:袁兆伟,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兆伟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吉市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慧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