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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乔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乔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939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龙,男,住四川省资中县,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乔岩,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冠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