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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孙汝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孙汝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委托代理人冯祯祥。被告孙汝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被告孙汝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璐审 判 员  杨春玉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