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骏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美燕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骏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范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0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骏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甲39号1幢312室。法定代表人黄海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范美燕,女。北京骏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美燕名下的银行存款一百零七万三千六百七十五元五角七分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慎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