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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桂雨与张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雨,张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赵桂雨,女,1959年9月13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宋炳安,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张昭,男,蒙古族,1988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赵桂雨诉张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桂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13600元及利息8733元,案件受理费2572元,合计1249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昭未自动履行,本院向张昭工作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从其工资中每月提取2000元,至126509元(含执行费16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海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