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2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市广惠宁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辉、叶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市广惠宁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辉,叶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2046-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8楼。负责人:王小钏。被执行人:惠州市广惠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华南国际建材家电批发市场8栋19单元。法定代表人:肖家乾。被执行人:张晓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叶桂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广惠宁实业有限公司、张晓辉、叶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广惠宁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晓辉、叶桂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张晓辉、叶桂英六间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晓辉、叶桂英六间商铺的房地产权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505000元。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认为评估结果太低,要求重新评估。2014年12月9日,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了答复,认为其作出估价结果是客观、合理的。现被执行人又不履行义务,本院委托惠州市悦通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地产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底价为人民币2505000元,但未成交。经下调20%(即拍卖底价为2004000元)拍卖,仍未成交。经最后一次再下调20%(即拍卖底价为1603200元),由竞买人朱某某以人民币1700000元竞投成交。2015年5月15日止,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19589.61元、案件受理费18762元、保全费5000元、垫付评估费13400元,合计:2256751.61元。上述房产成交款17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3636元,余款167636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后,至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为2256751.61元-1676364元=580387.6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晓辉、叶桂英六间商铺的房地产权经公开拍卖,由竞买人朱某某以人民币1700000元竞投成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将上述拍卖成交的上述房地产权过户至买受人朱某某名下,办理上述房地产办证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含转让时双方税、费及水电、燃气、管理费等)由买受人朱某某承担。同时,解除对上述房地产权的查封。三、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20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