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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38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24954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21层1单元1902。法定代表人高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329495,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孙家坡村西。法定代表人武问胜,总经理。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0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钢材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4692972.25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报北京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和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的银行存款16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692972.25元,已执行1600元,剩余4691372.25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088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德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五环环通物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英慧 来源:百度搜索“”